|
近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高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各判处况某某等2人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对非法所得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况某某等2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骑摩托车带着网、竹杠、鸟笼等工具在上高安蓝坊、杨圩等地先后7次非法网捕丝光椋鸟560余只,并以平均每只5元的价格卖出赚取经济利益。
经鉴定,丝光椋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三有”野生动物。任何捕杀、出售、食用的行为,均属违法。
检察官提醒: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即构成非法狩猎罪。在生态的“舞台”上,每一种生物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身存在的意义。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还会给人类带来健康隐患,自觉摒弃买卖、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发现有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