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还在加班的南昌青山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接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称区市监局接到群众举报查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该院检察官意识到疫情防控期间该案的重要性,立即邀请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前来该院,详细交流了解该案情况,并向区市监局工作人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无业男子龚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20000个口罩,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的情况下,仍然以3元一个的价格销售给某社区的熊某。当事人龚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该院查明案情后,经研究决定立即向区市监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悉,医用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将使医用口罩丧失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起着至关重要的防护作用,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依托与区公安分局、区市监局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强化两法衔接共同打击涉疫防控物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良好市场秩序,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