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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2018-05-28   作者: 欧阳晶 刘荣松 字号: | |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对该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违法,责令该局对缴费义务人逾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大余县是驰名中外的“世界钨都”。2017年7月,大余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有三家矿业公司欠缴2013年至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180余万元,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先后三次下发限期缴费通知,三家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多次申请缓缴,该局根据企业实际困难,同意暂缓缴纳。8月3日,其中一家公司足额缴纳拖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44万余元。8月4日,大余县检察院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被拖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应滞纳金,依法对拖欠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9月1日,该局向大余县检察院复函,称8月10日已向欠缴的两家矿业公司下发限期缴纳通知书。后因该局未将这两家矿业公司欠缴的136万余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2017年12月,大余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因赣州法院对行政诉讼类案件实行分片管辖,该案由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受理。今年1月,在案件审理期间,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将两家矿业公司欠缴的136万余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征收入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采矿公司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的法定职责,虽然该局在征收过程中多次向欠缴公司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但三家公司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至2017年8月、2018年1月才全部征收入库,公益诉讼人大余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后,赣州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此案为警示,要求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梳理此类案件,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挽回国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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