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赣州市检察院支持的被告人谢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经赣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改判被告人实刑。
经查明,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谢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被设卡查酒驾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系吸毒人员,其于2014年9月15日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章贡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该院对该判决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因系吸毒人员已被注销驾驶证,系无证驾驶,而且,被告人谢某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时,经呼气检测显示为醉驾,在等待带往医院提取血液进行鉴定时,被告人企图趁民警不备逃窜,后被民警再次堵截抓获,其行为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谢某前科劣迹较多,原审判决对其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抗诉。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为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