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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义:办理首例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获改判
新闻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 2017-04-10   作者: 陈根明 熊文 字号: | |

  江西省安义县检察院办理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的首例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件(陈某鹏与陈某鸿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经安义县法院再审后,获得改判,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陈某鹏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2014年2月,陈某鸿因公司经营不善,背负了很多债务,为逃避债务,陈某鸿找到其兄长陈某鹏,由陈某鸿虚构一张23万元的欠条给陈某鹏,让陈某鹏据此欠条到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3月,陈某鹏持该欠条向安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鸿偿还欠款及利息。同年4月,在法院主持下,陈某鹏与陈某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鸿归还陈某鹏借款2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

  2015年7月,陈某鸿的债权人安某某、帅某某向安义县检察院控告陈某鸿、陈某鹏两兄弟虚假诉讼行为。该院审查后遂决定立案受理。2015年10月,该院委托南京某鉴定机关对该欠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形成时间与陈某鹏诉状形成时间较接近。2015年11月,安义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鸿、陈某鹏进行了询问,两人对伪造欠条,虚构债权债务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供认不讳,该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陈某鸿、杨某某、陈某鹏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安义县公安局。安义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陈某鹏与陈某鸿虚假调解案件裁定再审;安义县公安局对陈某鸿以涉嫌妨害作证罪、陈某鹏以涉嫌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安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6月,该院以陈某鸿、陈某鹏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向安义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法院判决陈某鸿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陈某鹏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0月,法院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陈某鹏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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