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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6-29   作者: 字号: |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1128日在江西省第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检察机关生态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西时突出强调要打造美丽中国的江西样板。省委作出推进绿色崛起的重大战略决策,引领全省上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十二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从2016年起连续两年听取和审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不仅开创了全国省级人代会的先河,还有力带动全省在推进绿色发展上进一步凝共识、化共为。全省检察机关清醒认识到,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迫切需要,是服务和保障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群众期盼、坚持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人大有关决议,切实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者和保障者的职责使命,省检察院于20158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提出生态检察,确立了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综合治理,注重凝聚合力,服务生态文明的工作思路,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摆在全省检察工作突出位置。20169月接力部署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着力夯实生态检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178月召开全省检察长座谈会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推动生态检察工作常态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努力为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贡献积极的检察力量。

一、立足检察职能,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始终立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规范办案行为,切实做到监督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注重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坚决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以及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20151月至201710月,全省共批准逮捕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嫌疑人849人,起诉3543人,依法办理新余市仙女湖水污染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详见案例1。为排除基层办案阻力,提升打击震慑力度,省检察院专门挂牌督办10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指导下级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案件所涉犯罪人员均受到法律惩处紧盯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等重点环节,连续三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36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17人,依法纠正环境监管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景德镇市珠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调查倾倒污染物致昌江河严重污染事件,督促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坚决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打击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2015年以来,共立案侦查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546人,渎职侵权犯罪217人。依法查办了省国防科工办原副主任廖晓凌(副厅级)(详见案例2、进贤县原副县长罗通文、鹰潭市水利局原副局长王国金等21名在非法减免矿山管理服务费和排污费、下放环保处罚权以及生态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资源监管中的职务犯罪窝串案,鹰潭市检察机关排除阻力,一举查办了5年未破案的770余亩阔叶林被盗伐滥伐系列案件,查处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犯罪13人,涉嫌渎职犯罪4人。建立健全重大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同步介入调查机制,深挖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宜春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罪立案侦查上高县自来水污染事件中2名涉案责任人(详见案例3;吉安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永新县三湾乡大面积毁林炼山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8(详见案例4,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群众呼声。

强化对生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和保护职责。201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947件。其中,提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840件,采纳率80.4%;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48件,采纳率83.3%;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6件,支持有关单位提起诉讼15件。20176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后,全省检察机关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20177月至10月,共收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6件,占线索总数的88%,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1件,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21件。安远县检察院针对一家矿业公司在生产作业中未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措施,致使砂石淤塞河床降低泄洪能力,严重危害社会公益的问题,及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涉案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详见案例5

大力开展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专项监督。坚持生态环境资源领域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不断拓展监督广度、增强监督精度。针对全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存在的普遍问题,全省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净空、净水、净土”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了永丰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武华环境监管失职案及一批污染大气案件(详见案例6,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长江、赣江、鄱阳湖等重点河湖流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推动治理了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废料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等污染空气、水和土壤的老大难问题。南昌市检察机关督促职能部门取缔违规排污的黑作坊”“黑工厂230余家,搬迁赣江边2个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码头,促进了城区水环境治理。抚州市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多家加工厂在焚烧废旧电子产品提炼贵金属中违法排放有毒废气废料问题,及时监督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推动当地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区域性突出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因地制宜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监督活动。宜春、吉安、抚州等地检察机关立足辖区内森林资源丰富的特点,在森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涉林领域开展了小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构筑全方位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赣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赣南稀土资源和东江流域水土保护工作,重点打击涉矿、涉林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有力遏制了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犯罪高发态势;南昌铁路检察机关部署开展铁路线下安全隐患暨铁路沿线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协同职能部门解决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二、参与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果

始终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将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努力探索一条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进、打击与修复并重、预防与宣传并举的生态检察特色路径。

注重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进的可持续发展。聚焦重点行业以及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环境风险,依托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措施积极参与污染治理和同步防控,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实现经济发展与公共利益双赢。南昌市检察机关将生态检察工作融入高新产业园建设,督促解决了造纸厂污水排放、垃圾处理场污染遗留、工地扬尘污染等问题;莲花县检察院和丰城市检察院分别就制药厂排放污染物和铝锭企业使用落后设备生产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堵塞监管漏洞,促使企业升级生产经营设备,推动企业经营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聚焦重大生态工程这个关键,围绕环境修复项目实施、工程施工建设、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确保促进环境保护与修复、优化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目标。萍乡市检察机关将海绵城市建设、低效林改造等重大生态工程列为同步预防工作重点;九江市检察机关积极梳理当地环保系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就环境工程项目发包及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及时向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提高了环境工程项目质量。

深入践行打击与修复并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探索修复模式。各地检察机关在森林、水、大气、土地、矿产等资源领域积极探索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在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给付货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增殖放流以及复绿管护、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司法保护效果。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和鄱阳县检察院结合各自办理的违法捕鱼案件,发出检察建议,促成相关部门在鄱阳湖和赣江水域放流鱼苗上千万尾,推动修复渔业生态。注重完善修复机制。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查办生态环境案件过程中的拓展运用,促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努力把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德兴市检察院联合法院、森林公安等部门出台《关于在林业刑事案件中实施补植复绿的规定》,提起了涉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督促涉案人员补植被毁林木。注重跟踪修复效果。对已办理的生态修复案件,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不定期专项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等方式复核修复效果,防止生态修复补偿流于形式。乐平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中,在核实犯罪嫌疑人补植树苗成活、已达生态修复目的之后,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大力营造预防与宣传并举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氛围。广泛开展生态环境犯罪专题预防。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性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题预防和警示教育活动,促进源头治理。九江市检察机关派员深入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周边县乡,开展湿地和候鸟保护相关知识科普与预防教育活动;赣州市检察机关针对钨稀土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的防治对策得到赣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鹰潭市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调查龙翔猪场非法排污致余江县城停水11小时事件(详见案例7,在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该市85%以上规模养猪场完成标准化改造。强化生态检察工作宣传。依托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建检察民嘴宣讲小组、编印宣传册以及到案发地组织公开庭审等方式,传递生态检察声音,讲好生态检察故事,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常识,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意识,为生态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生态检察展示基地建设,积极展示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成效,提高群众对生态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三、注重凝聚合力,构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立体防线

从建立健全生态检察工作内部联动和外部协作机制出发,不断提升生态检察工作水平,努力汇聚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合力

加强生态检察内部机制建设。坚持规范工作机制。省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12条指导意见和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5条意见,促进形成 “捕诉监防一体化的生态检察工作格局。通过定期召开推进会、编发专刊、发布指导案例、开辟内网专栏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工作举措,理顺内部衔接,规范办案流程。注重采取督办、领办、参办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院办理干扰多、难度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业务指导,确保办案的力度、质量和效果。大力推动专业建设。省检察院在鹰潭设立了全省生态检察实训基地,各检察业务条线培训班均增设生态检察内容,邀请省内外生态司法保护有关专家、高校学者和业务骨干为检察干警授课,组织召开生态检察专题研讨会、主题征文研讨活动。省检察院和赣州、景德镇等6个市县检察院还相继获批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生态检察专业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积极创新办案模式。省检察院重点加强对宜黄、贵溪、樟树三个生态检察工作试点院的实地调研指导,帮助解决生态检察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同时鼓励支持各地检察机关交流、借鉴有益经验。抚州市检察院建立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双审查、一告知机制,鹰潭市检察院创新一案三查一跟进办案模式,其他市县检察院也不断创新工作特色,努力提升办案质效。

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外部协作。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支持。省检察院以实施生态检察工作年度报告为抓手,及时总结分析全省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查找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工作建议,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赣州、南昌等市县检察院也通过发布生态检察年度报告、开展专项报告、组织专题调研等形式,努力为地方党委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言献策。2015年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同级检察机关专题汇报生态检察工作139次,组织专项视察150次,有力支持和推动了生态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畅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渠道。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环保厅共同印发了《江西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与省法院、公安厅、环保厅会签了《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监)测鉴定工作的通知》,通过主动走访调研、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国土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定期互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司法情况,加强日常联系协作,统一执法标准,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联系,会签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等文件220余件,逐步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的实时监督,有效防止涉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建立派驻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机构。密切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探索构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平台,打通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公里。目前,省检察院分别在省林业厅、环保厅、水利厅设立了派驻检察室,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派驻检察室(工作站)已超过100个。省检察院派驻省林业厅检察室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式,积极协调解决跨省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协同森林公安机关成功查获价值达2000万元、系建国以来我省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运输象牙制品案件(详见案例8

加强跨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协作。为破解跨区域污染治理和办案难题,今年9月,省检察院承办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第三次联席会议,将生态检察工作确定为会议主题,推动出台了《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服务和保障长江中游城市群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探索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会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线索移送、司法联动等生态检察异地协作常态化机制,明确了生态检察异地信息共享、交流培训等制度,共同发力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形成惩治和预防跨区域生态环境犯罪工作合力。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全省检察人员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不断增强,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树立,生态检察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充分肯定和社会广泛认可,相关经验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南昌会议上作了专门介绍,《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多次予以专题报道,“生态检察”已成为江西检察工作对外展示的一张亮丽“名片”。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也需要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协作,才能取得最佳效果。从全省检察机关自身情况看,生态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市县检察院办案力度不大、诉讼监督不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调不够,办案中还存在线索收集难、取证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的问题从整个生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保护情况看,各执法、司法机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果不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情况,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党的十九大报告鲜明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作为首批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三个省份之一,全省上下已经迈上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历史新征程。2017120日,十二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报告的决议,要求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文明成果。全省检察机关既肩负着重要职责使命,也迎来了深化生态检察工作的重要机遇。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始终把生态检察工作放在服务大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勤练“内功”,借好“外力”,不断丰富发展生态检察理论和实践,切实保护好江西的绿水青山

一是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生态检察工作。始终将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到检察工作全程,积极践行打击与修复并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强化保护意识、坚持依法履职,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成为每一名检察人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定不移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始终把司法办案作为生态检察工作的基本途径,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抓住生态环境受损突出问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部署开展针对性强的小专项监督活动,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拓展监督广度、增强监督精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是充分运用提起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注重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依法审慎做好起诉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不断增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跨区域检务协作,完善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备案等机制,充分发挥派驻生态检察室和工作站作用,提升线索发现和处置水平。坚持推行生态检察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听取意见建议,争取理解支持,不断增强法律监督刚性。认真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生态检察工作全程,努力激发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热情和动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省检察院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报告,既是对我们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更是省人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崛起战略的重大举措。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把生态检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尽责,为打造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景更美的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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