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惩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全省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等。
(二)机构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有决算单位5个,分别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本级、井冈山检察官学院、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其中井冈山检察官学院为全额补助事业机构,其他4个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构。2014年部门决算单位数与2013年相同。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收入9903.24万元(已剔除涉密项目),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9417.51万元,占收入的95.10%;其他收入485.73万元(其中260.38万元属于珠湖、新华两个派出院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占收入的4.9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度支出总计10677.96万元(已剔除涉密项目),较上年增长22.09%,主要原因是:中央转移支付的共建项目在我院支出。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8401.15万元,占78.68%;项目支出1952.92万元,占18.29%;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323.89万元,占支出的3.03%。
支出增长分析:全年决算经费支出10677.96万元(已剔除涉密项目),比预算支出7743.80万元,超支2934.16万元。主要是省院进一步加大开展检察业务工作力度以及中央转移支付的共建项目。
四、“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4年度“三公”经费支出250.96万元(已剔除涉密项目),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66.43万元,较上年下降45.70%。2014年度本部门安排的出国(境)团组2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6个,因公出国(境)累计16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91.80万元,较上年增长0.39%。2014年度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306批次,2615人次。公务接待费支出变化不大。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2.73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支出92.73万元。
附件 1、2014年收支决算总表
2、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3、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