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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实行检察监督工作案件化管理
新闻来源:赣州市院   发布时间: 2018-01-04   作者: 赣州市院 字号: | |
  

  在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基础上,赣州市检察院印发《赣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对检察监督工作实行案件化管理的意见(试行)》,要求于2018年元月1日起,在全市检察机关正式探索实行检察监督工作案件化管理。

  一、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检察监督工作案件化管理的三个意义。一是全面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需要。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深入推进,要深入推进工作职权、工作模式、工作理念的转变,通过对检察监督工作的案件化管理改革,使检察监督工作力度更大,效果更实、更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能够真正得到彰显。二是全面规范检察监督工作、提高检察监督质效的需要。实行检察监督案件化管理改革,一方面可以构建严密的监督规范和管理流程,使得监督事项从监督线索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终结到卷宗归档,都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另一方面,实行案件化管理可以切实改变过去监督程序不够全面规范、监督过程缺乏处处留痕、发现错案无法追责等情形,可以更好地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和监督工作的质效。三是向外界准确反映检察机关实际工作量和科学考核员额检察官办案绩效的需要。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对监督工作实行案件化管理,有利于科学考核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向社会客观真实反映我们的实际办案数,为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全面落实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责任追究打好基础。

  二、明确实行检察监督工作案件化管理的五项原则。一是全面实行案件化管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发现、立案受理、调查处置到结案归档等全过程,实行单独的案件管理,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案件编号、统一流程监控。二是规范监督案件办理程序。对依法开展的检察监督工作,以《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为遵循,严格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办理不同类型监督案件的特点,制定办案质量标准,规范监督工作,确保检察监督工作质量。三是所有监督案件实现卷宗化。对每一起检察监督案件,都应当进行单独立卷,并在结案后及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四是坚持诉讼工作和监督工作相分离。明确这里的检察监督工作,仅限于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事项,不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支持抗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行为,也不包括检察机关开展的案件评查、流程管理等内部监督工作。对因当事人控告申诉、工作中发现司法人员、行政人员违法线索,按照监督案件办理后,需要提出抗诉或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分别按照监督案件和诉讼案件进行管理。五是遵循司法规律。根据监督工作兼具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的特点,监督案件的办理实行领导审批和承办检察官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立案和结案需要经过领导审批,具体办案工作由检察官独立进行,根据司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

  三、明确检察监督工作案件化管理的六大类案件范围。结合《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种类以及我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检察监督工作案件管理的范围分为刑事侦查监督案件、刑事审判监督案件、刑事执行监督案件、民事监督案件、行政监督案件和控告申诉监督案件等六大类别。一是刑事侦查监督案件。主要包括要求侦查机关(建议)立案或者撤案,要求行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纠正漏捕的,纠正漏诉的,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二是刑事审判监督案件。主要包括监督纠正审判人员违法的,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三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主要包括,依法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的审查和出庭监督,对法院裁定执行的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对监管场所发生事故进行的检察调查,对监管场所其他违法情况进行的检察监督,对死刑执行案件临场进行监督,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四是民事监督案件。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调解进行审查监督的,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五是行政监督案件。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行政裁判、调解进行审查监督的,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执行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违法履职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的,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六是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案件。主要包括对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不起诉决定等进行的审查、复查,对不服无罪不捕决定的审查,对不服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依照检察长的决定或者有关规定进行的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不起诉决定等进行的审查、复查,对刑事赔偿申请进行的审查,对妨碍律师执业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对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办理,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

  四、明确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五个环节程序要求。一是立案。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检察监督线索,或者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请求,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审查后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应将相关立案证明材料移送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编号。二是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刑事侦查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来源分别由承担侦查监督、公诉职责的检察官承办,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由承担公诉职责的检察官承办,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由承担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检察官承办,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分别由承担民事、行政检察职责的检察官承办,控告申诉监督案件,由承担控告申诉检察职责的检察官承办。生态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按照职责办理相关监督案件。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不按上述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检察官。监督案件线索是在办理诉讼案件中发现的,监督案件原则上由办理该诉讼案件的检察官承办。三是案件调查和处理。监督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办案规则等要求办理。有关的调查、阅卷、取证等工作都要制作笔录,实行办案全程留痕。监督案件的办案检察官应根据监督事项查明的情况,分别做出不予监督或不支持监督、终结审查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提请监督意见、维持原处理决定、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提出(请)抗诉、提起公益诉讼等决定。对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提出(请)抗诉、提起公益诉讼的,应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监督案件结案前,承办检察官应拟写结案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未经分管检察长同意,监督工作不予结案。案件办结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给案件管理部门,由案管部门进行结案登记。四是办案期限。对于高检院、省院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工作或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高检院、省院没有明确规定办案期限的,对于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民事、行政、控告申诉监督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在上述期限内未办结的,应报经检察长批准。五是案件卷宗归档。监督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卷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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