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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 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提质增效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1-19   作者: 字号: | |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是第23个记者节,首先祝大家节日快乐!党的二十大吹响了奋进新征程的号角,二十大报告专章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点部署,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项制度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民心工程。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以“全力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提质增效”为主题,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并发布典型案例。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人民检察院一级高级检察官江阶虎,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第八检察部主任汪德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检察官助理殷羽佳。我是本次发布会主持人,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处处长欧阳晶。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法治日报、检察日报、凤凰网、江西日报、江西都市频道、江西广播电台、新法治报、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南都市报、江西晨报、中国江西网等。欢迎大家的到来!

今天发布会有四项议程:一是江阶虎同志介绍公益诉讼制度实施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工作情况和质效,以及学习贯彻《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举措。二是汪德庆同志发布典型案例。三是殷羽佳同志讲述办案故事。四是答记者问。

下面,我们进行第一项议程,请江阶虎同志发布。

人民检察院一级高级检察官江阶虎: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感谢媒体朋友们对江西检察事业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五周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时决定在全省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这既是对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大力支持与有力监督,也反映了党委、人大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殷切期待。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到《决定》出台和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依法能动履职,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江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将简要通报江西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就如何贯彻落实《决定》、配合开展好“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谈下工作打算。

一、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五年砥砺奋进,“赣”出检察公益诉讼新风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五年来,江西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协同共治,努力提供更加精准、更加优质的检察公益诉讼产品。

2017年7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1294件,向行政机关提起诉前检察建议16009件,提起诉讼1131件。通过办案,共督促保护被损毁、污染的各类土地6.9万余亩,整治相关违法企业1847家,清除各类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17.5万余吨,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2.2亿余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药品82.8余吨,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价值及国有土地出让金65.7亿余元。

五年来,我们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检察公益诉讼支持保障坚强有力。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工作,听取、审议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报告139次,出台支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文件60个,萍乡、新余、吉安市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9个市、46个县(市、区)明确将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内容,为纵深推进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根本支持和强劲动力。推进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试点工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与支持下,转化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23件,推动转化代表建议、政协提案63件。

五年来,我们立足服务大局,检察公益诉讼履职尽责积极主动。深入融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六个江西”的奋斗目标,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实施意见》,先后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鄱阳湖”“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13个专项监督活动。12个市(分)检察院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税款征收等领域开展“国财国土”保护专项监督。宜春、新余、鹰潭等地检察机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监督活动。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南昌、九江、萍乡、抚州等地检察机关就制售“假口罩”“毒减肥药”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跨省倾倒工业废料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进行惩罚性赔偿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指导性案例。

五年来,我们聚焦主责主业,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成效日益显现。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深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法定领域,立案16940件,占比79.55%;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红色设施保护、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立案4354件。三清山巨蟒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6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和典型案例。坚持以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为最佳司法状态,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磋商、听证等方式,推动绝大多数公益受损问题在诉前程序中就得到了解决。持续跟进监督,对7294件案件开展“回头看”,扎实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对公益持续受损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坚决提起诉讼,法院审结1056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促进依法行政,警示、教育社会面。坚持诉源治理,主动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探索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治理路径,创新“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办案模式,向党委政府呈送调研报告73份,推动健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治理体系,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五年来,我们加快创新发展,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动能不断增强。紧抓实践创新、机制创新等“关键变量”,谋求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内设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检察院、所有设区市检察院及有的基层检察院单设了公益诉讼机构,每个检察院都有专门的办案组织。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推行“一案三查一跟进”(一查刑事案件、二查公益诉讼、三查生态修复,预防教育同步跟进)工作机制,推动将主动修复生态、承担赔偿责任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提升综合保护效能。深化跨区域、跨流域检察协作,省市县检察院建立相关协作机制20项。九江与湖北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协作共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赣州与广东、福建省毗邻检察机关建立三省五市跨区域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317件。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与省司法厅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不预收鉴定费”司法鉴定机构由1家增至17家,推动破解技术检测、司法鉴定难题。

五年来,我们凝聚各方合力,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共治更加紧密。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建立协助机制280余个,选聘357名行政执法业务骨干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深化拓展“X+检察长”协同模式,实现“江西省河长制河湖管理地理信息平台”对省、市两级检察院全面开放,与省水利厅挂牌督办三批5件案件,与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加强公益诉讼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10个设区市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南昌、九江、赣州等地建立审计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参与公益保护的渠道,出台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志愿者制度,聘请观察员127名、志愿者943名,协助参与办案593次。召开新闻发布会133场、检察开放日202次,综合运用“两微一端”等各类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公益诉讼履职良好氛围。

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稳步开展,得益于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力支持与监督,得益于有关部门的充分理解与协作,得益于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帮助。我们唯有加倍努力,方能不负重托,以更加出色的成绩,回报党和人民的关爱。

二、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定》及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工作措施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面临法律政策、理论研究、实践操作等方面的难题需要解决。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决定》,同时决定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为江西检察公益诉讼事业发展注入新的“强动能”,在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认真抓好落实,推动全省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一是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服务保障江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守护赣鄱群众美好生活。接下来,省人民检察院将配合开展好“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部署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掀起学习热潮,引导全省检察人员特别是公益诉讼检察人员提升学习实效,强化实践运用,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深入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依法能动履职。全省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决定》,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要求,配合开展好“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对标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依法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用生动案例发挥制度效能,用办案效果走进群众内心,用能动履职推动社会治理,用探索创新培育特色亮点,努力开创江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局面。

三是全面发挥《决定》的助推作用,深化协作广聚合力。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决定》贯彻情况及配合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情况,争取更强有力的领导、监督与支持。要坚持协同共治,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持续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决定》各项规定的落地落实。主动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听取吸纳意见建议。持续加强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共识。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江阶虎同志的发布!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汪德庆同志发布。

省人民检察院级高级检察官、第检察部主任汪德庆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在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和广泛参与下,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现稳步健康发展。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时决定在全省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这在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史上有里程碑意义,既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制度依据,又为江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搭建了平台、营造了环境、创造了条件。为更好学习宣传贯彻《决定》,配合开展好“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参与公益保护,省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筛选了9件典型案例进行发布。这9件典型案例凝聚了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在探索发展阶段的实践积累,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例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支持起诉案例1件。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特点是:

一、主动服务大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服务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公司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案中,支持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工作,与相关责任主体达成赔偿71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合规整改,健全废水管理制度,促使其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二、回应民生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群众举报反映房地产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米粉等大众食品存在从业人员证照不全等生产经营不规范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对当地米粉加工企业开展系统性专项整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着力消除米粉食品安全隐患,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加强协同共治。强化检察职能融合,注重横向配合协作,凝聚公益保护合力。一是善于从刑事案件中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检索刑事案件数据库,发现可移动文物受损的案件线索,依法提出被告承担文物修复费用等共10.4万元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到判决支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在梳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某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存在土地闲置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收回闲置国有土地2000余亩。二是坚持与行政机关协同共治。充分发挥诉前磋商、公开听证等程序优势,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杭州军事检察院办理的“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通过座谈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推动红色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萍乡市检察机关针对非法采矿行政处罚不当、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公开听证评估矿山环境修复情况,在确认行政机关已积极履职后,依法变更诉讼请求。

四、注重溯源治理。以个案办理延伸至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区域治理的普遍性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实现追根溯源、靶向治疗。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督促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工作衔接不畅导致的税费征收监管漏洞,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协作机制,督促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890万余元。会昌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中草药铺无证经营、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问题,采取“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办案模式,结合办案对全县中医药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困境进行专项调研,将调研报告报送党委政府,助推当地中医药产业高效有序健康发展。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汪德庆同志的发布!下面,我们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殷羽佳同志讲述办案故事。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检察官助理殷羽佳: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我要讲述的办案故事是《跨越2700年的守护》。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21年12月,陈某因倒卖西周文物被判处刑罚。今年2月,九江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常态化线索排查中发现,陈某除了非法倒卖文物之外,还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挖掘文物,且文物上明显可见部分破损。

那么,这些破损是怎么形成的?历经2700年的文物是如何成为被非法倒卖的对象?为查清案件事实,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调查工作。西周青铜编钟为可移动文物,针对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国尚无先例,办案中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较多。为此,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团队,走访了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专家,开展了委托鉴定评估、检察公开听证、案例及论文检索等工作。

经过细致调查,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明朗。2020年10月25日,陈某在他承包山地劳动时发现1件青铜器,带回家后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是古代青铜编钟,一般成组出现,具有很高价值。陈某贪心骤起,第二天上午再次上山,挖出8件青铜编钟,其中3件编钟的“青铜枚”因挖掘断裂破损。

2021年5月18日,陈某带着9件编钟来到和买家约定的地点,双方正在验货时被侦查机关现场抓获。2021年12月23日,陈某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2月,九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根据“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规定,联合开展大数据排查,通过关键词对刑事案件数据库进行搜索、比对,对涉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逐一研究,发现了本案线索。3月4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这起“案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得到文物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陈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挖掘导致文物受损这一事实确定后,办案团队将调查重点放在文物损害后果的量化上。2700年前的文物受损,其损害价值难以估量,但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又必须确定一个具体损害数额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为此,办案团队走访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寻求专业技术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选了三名资深文物专家组成评估组,经过现场比对研究,专家组对文物破损形成时间、修复费用等问题给出了专业评估意见。专家组评估认为:3件编钟共有13处青铜枚损伤为近期受外力新损,综合考虑被损坏文物等级、损坏程度、文物价值及修复所需材料工艺等因素,估算受损处修复费用约10万元。

在办案团队的努力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案件办理的关键要素一一确定,但还有一个核心问题——如何解决检察机关的诉权问题。

办案团队通过检索案例及论文数据库,发现以往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都集中在不可移动文物。《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中,“人文遗迹”属于“环境”的一部分,“不可移动文物”与“人文遗迹”都是历史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由进行受理并裁判。

本案涉及可移动文物,显然不属于“人文遗迹”范围,因此,可移动文物受到损害,不能与环境受损划上等号。那么,如何认识可移动文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又以什么理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首先要确定的是可移动文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编钟是古代乐器的一种,远古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创造了世界上最早的钟,形成“钟鸣鼎食”的灿烂文明。西周青铜编钟作为可移动文物,凝聚着中华民族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复制性、不可替代性。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全民共享,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陈某对国有文物的侵害,实质上损害的是中华民族的物质文化遗产,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要解决检察机关起诉主体资格问题。《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上述规定,办案团队在现有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研判,认为可移动文物属于文化资源,对可移动文物保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2022年4月20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围绕陈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听证。经听证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陈某私自挖掘文物的行为与文物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22年6月9日,经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共10.4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8月30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当庭代为致歉并表示服从判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40余人参与庭审观摩。

文物无言,历史有声。因为检察公益诉讼,才有了这场跨越2700年的守护。如今,在共青城市博物馆的展厅,9件西周青铜编钟依次摆放,静静等候着大家的到来。

以检察公益诉讼守护文物安全,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下一步,九江检察机关将继续与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做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共同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谢谢大家!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殷羽佳同志的讲述!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记者朋友提问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单位。谢谢!

江西日报记者杨静我是江西日报记者杨静,刚才的通报介绍了江西省检察机关落实《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打算,请问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决定》中需重点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人民检察院一级高级检察官江阶虎: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系统总结全省公益诉讼工作实践经验,聚焦解决制约检察公益诉讼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以专项立法的形式对公益诉讼履职方式、案件范围、工作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决定》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持续提升公益保护质效。立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聚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目标要求,持续做实做细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以“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为引领,充分运用磋商、工作提示函、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诉前实现公益保护。要能动履职,在办案中发现普遍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溯源治理。

二是坚持协同联动,汇聚公益保护强大合力。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争取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环保督察、安全生产等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各方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公益保护大格局。要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深入推动公益诉讼新发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既要立足当下,严格遵守《决定》有关规定;又要着眼长远,勇于探索创新,丰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江西日报记者的提问,还有哪位记者提问。

凤凰网记者胡珊珊:我是凤凰网记者胡珊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了解,江西省已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请问该项机制运行效果如何?

省人民检察院级高级检察官、第检察部主任汪德庆2021年7月,为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更强生态治理法治合力,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信息通报、支持协助以及具体衔接程序等内容,并创新确立了联席会议、联动宣传、人员共享与交流培训等机制。该经验做法被《检察日报》《江西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并于2022年8月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好机制”在全国推广。

该《办法》出台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落实,取得积极成效。衔接机制建立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132件,支持、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169件,多件案件入选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比如,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办法》要求,及时将履职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线索通报行政机关,并以督促支持磋商的方式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促成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2682.4万元,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在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抚州市、吉安市检察机关分别针对上级环保督察线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最终促成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560余万元。其中,3家涉案企业分期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61.77万元,赔偿金额创全省新高。

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处处长欧阳晶:谢谢凤凰网记者的提问!江西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更实更好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用心用情用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实现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助力“六个江西”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江西检察力量。由于时间关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进行咨询、沟通或者专访。发布会材料及照片素材,我们已上传至省人民检察院服务媒体微信群,供大家下载查阅。再次感谢记者朋友们对江西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

附: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湿米粉加工小作坊行政公益诉讼案

2.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药铺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3.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4.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5.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采集消费者生物识别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6.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7.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非法采矿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8.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案例】

9.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1.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湿米粉加工小作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地方特色主食 小作坊整治

【要旨】

针对米粉等大众食品生产经营商户从业人员证照不全、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系统整治,着力消除食品加工安全隐患,助推营造地方特色食品良好声誉。

【基本案情】

米粉是江西群众的大众早餐食品。“广丰米粉”是上饶广丰及周边地区知名的特色食品。2021年9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丰区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区部分米粉加工作坊存在登记证过期、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食品存储间不达标、无“三防”设施、污水直排等经营不规范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9月,广丰区院制定了《湿米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方案》,初步调取广丰区域内湿米粉加工小作坊的数量、位置、生产规模等信息,摸清湿米粉加工点基本情况。自2021年9月底至2021年12月份,该院派出干警100余人次对辖区内11个街道、乡镇的80余家湿米粉加工开展监督调查,发现问题近200个。

针对发现的问题,自2021年11月,广丰区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1件,建议全面开展湿米粉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整治。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印发《规范食品经营指导意见》,开展现场执法,要求检察建议中所涉商户严格整改。为强化系统整治,根据辖区米粉加工作坊的分布情况,分三个片区开展为期40天的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米粉加工作坊78户,办理延期登记9户,责令整改30户,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3户。同时,相关乡镇政府根据检察建议的要求,“以点带面”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四小”食品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监管力度。

在办案中,广丰区院注重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积极引导从业人员从原料采购的进货查验、三防设施的配备完善、环境卫生的彻底整改、生产加工设备的定位归位、证照制度上墙等细节入手,增强米粉加工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促其依法规范经营。为持续做好跟踪监督工作,2022年3月,该院组织开展检察建议整改“回头看”,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媒体记者参与监督。经过各方协同共促,该区湿米粉加工作坊生产环境和卫生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和整体提升。针对洋口镇湿米粉加工小作坊较为集中的特点,广丰区院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会同镇政府在整治米粉加工卫生安全隐患的同时,加强“洋口米粉”特色品牌创建工作,行政机关随后启动培育米粉餐饮连锁企业和预包装米粉品牌工作,部分产品已在网络平台上销售。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米粉作为大众日常食用的主食,其安全加工生产和品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对当地米粉加工企业开展系统性专项整治,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着力消除米粉食品安全隐患,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结合办案积极推动米粉品牌创建工作,助推当地特色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2.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草药铺规范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中医产业 公益诉讼观察员 “检察建议+调研报告”

【要旨】

针对辖内中草药铺无证经营等违规经营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治不正当经营情形,净化中草药市场。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上级检察院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带动全域治理难题系统整治。注重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办案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以更积极的检察履职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助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基本案情】

中草药产业作为江西省会昌县的绿色生态产业,对巩固当地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农民增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意义重大。会昌县域内部分中草药铺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经营情形,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破坏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会昌县院)组成由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的办案组开展实地走访核查,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办理。经调查发现,县城范围内十余家中草药铺中,大部分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手续,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诊疗、虚假宣传等情形,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不特定患者的身体健康。该院于同年9月2日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对案涉店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处理,联合开展中草药铺全面排查,共同规范中医药市场。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涉案中草药铺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方式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2021年10月11日,两行政机关联合印发《会昌县中药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对全县城乡集贸市场中草药经营户、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中草药经营户51户,立案查处7件虚假宣传、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案件,有效净化了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市场,规范了非医疗机构经营服务活动,消除药品安全风险。

会昌县院结合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试点工作,对本案开展整改“回头看”,2021年12月16日邀请人大代表、6名公益诉讼观察员等担任听证员,对本案的整改情况进行公开听证,听证评议后一致认为该案整改效果良好。同时,针对中草药市场经营问题及违规诊疗现象,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与会昌县院一体联动,2022年1月组织全市20个检察院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目前已办理相关案件25件。

为持续推动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会昌县院结合本案,促成行政机关建立中医药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完善了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对全县中医药行业和中草药种植业的现状和发展困境等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委政法委等,得到了高度重视,有关单位对调研中提出的加强推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有关问题和工作作出了部署和要求。

【典型意义】

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是中国医学体系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药品安全领域开展专项监督,与行政机关同向发力,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问题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的形式激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促进办案成果转化,助推当地中医药产业高效有序健康发展。

3.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河长+检察长”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作用,开展专项监督,督促依法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坚持溯源治理,促成建立协作机制,堵塞漏洞,形成合力,推动辖区内同类问题的联动整治和系统治理,有效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鹰潭市信江新区某改造工程等21个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在项目开工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鹰潭市院”)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线索,2月立案调查。鹰潭市院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邀请水利专家参与办案,调取了2021年以来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情况及明细表,以及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信息,经对上述材料进行比对,发现鹰潭市信江新区某改造工程等21个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同年2月,鹰潭市院主动邀请市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对实际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共商对策。会后,鹰潭市院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追缴涉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进行全面排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费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加强信息共享、业务交流等协作配合,强化数据共享,推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联合下发通知,对全市2020至2022年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核查,并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沟通联络通报机制,创建非税收入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加强业务学习交流。针对办案中暴露的信息沟通不顺畅、业务衔接不到位的问题,2022年5月,鹰潭市院联合行政机关出台《关于在依法征收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从制度上堵塞监管漏洞,助推税费征收领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

鹰潭市院运用一体化联动办案方式,在全市开展“督促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类案监督推动问题解决。截至2022年7月,全市40个生产建设项目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89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是发挥税费杠杆调节作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聚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漏征漏缴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推动行政机关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排查,依法保护国有财产。同时,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健全税费征收领域溯源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4.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收回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闲置土地 能动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国有土地闲置问题,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为整改提供法律支持,推动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土地保护利用。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8日、2月14日,某集团及其子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1005.43亩工业用地和1000亩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共涉及2000余亩国有土地,与宜春市相关行政机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开发日期分别为2018年2月23日和2018年3月1日。截至2022年3月,该集团及其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涉案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春市院”)在梳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某集团及其子公司取得2000余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工建设,可能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经现场查看、走访核实了解涉案土地闲置情况后,宜春市院4月8日立案调查,查明该集团及其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且违反约定将1000亩商住用地进行抵押贷款、股权质押。4月15日,宜春市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案涉闲置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开展全面清查。在对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过程中,宜春市院综合研判证据材料,对闲置土地收回方式进行法律论证,形成《法律参考意见书》移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涉案公司下发《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等文件,2022年6月9日正式公告收回某集团及其子公司2000余亩闲置土地使用权。7月22日,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公告作废前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办理过程中,宜春市院针对某开发区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闲置土地收回的主体和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6月,某开发区对《暂行办法》予以废止并重新制定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

【典型意义】

国有土地闲置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分配利用,检察机关秉持能动司法原则,从刑事案件中发现国有土地闲置线索并依法开展监督,在制发检察建议后持续跟进整改情况,通过类案检索、个案分析等方式对整改措施进行法律论证,为行政机关提供参考依据,并主动延伸检察职能,针对行业治理中存在制度漏洞,建议启动合法性审查,促进机制完善,进一步强化监管。

5.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采集消费者生物识别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房产销售 消费者保护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根据网民反映的问题线索,针对部分商家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侵犯消费者肖像权问题,立足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并启动一体化办案,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监督活动,形成个人信息大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赣州市中心城区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便于计算销售人员业绩,在未张贴任何标识提示消费者会采集其个人信息,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商品房售楼部内安装和使用无感人脸抓拍系统,擅自采集、使用、储存众多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并使之流入销售市场,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网民反映的问题线索,对赣州市部分卫浴专卖店、汽车4S店及商品房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开展核查。经调查,发现部分商家存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情况,该院依法立案调查,走访排查了赣州市多家房地产售楼部,发现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

在开展诉前磋商后,该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行政主管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案涉商家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已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法依规清理,并强化部门协作,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督促落实重点行业相关经营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行政主管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对检察建议逐项整改落实。一是对案涉商品房售楼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查实相关问题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案涉企业处罚共105万元。二是联合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打击房地产领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开展专项整治,深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三是上述部门联合对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谈,通报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乱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认识,强化责任,抓好整改,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并监督。

该院发挥市级院自身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一体化监督活动,引导基层院对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开展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个人信息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8件,通过“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结合新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展以案释法,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督力度,不断营造个人信息大保护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典型意义】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精准营销、骚扰电话、诈骗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调查核实,积极破解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公民个人维权难度大等难题,发现房地产销售行业按照人脸识别摄像头违法采集、使用、储存人脸信息的共性问题,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商家合法规范经营,促进源头治理、行业治理,以检察履职为民办实事。同时,结合新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展以案释法,积极参与推动社会治理。此外,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带动全市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努力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优化个人信息公益保护的法治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6.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革命遗址保护 军地协作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革命遗址保护不够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综合运用一体化办案、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推动革命遗址全面系统保护和利用,实现红色资源保护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基本案情】

位于武功山南麓的安福县钱山乡是1934年至1937年湘赣边革命根据地军民坚持三年游击战的核心区域,中国工农红军主力长征后,留守此地的红军指战员和根据地群众采取游击战方式,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留下了弥足珍贵的革命遗迹。因历史原因,虎龙坪战斗遗址、红十七师政委徐细元墓、湘赣独立三团团长刘启明墓以及三处红军烈士墓群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革命遗址未得到认定、保护和修缮;湘赣省工农检察部、湘赣省红军总医院、红五军指挥旧址等已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未得到有效保护。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安市院”)、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军事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经调研发现,“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中有的红军烈士墓群和战斗遗址保护不到位;革命遗址管理制度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革命遗址保护主要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划分界线,缺乏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跨行政区域资源整合。

2021年6月21日,吉安市院决定立案调查。为推动“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文物认定和申报工作,军地检察机关协同相关部门通过座谈磋商、走访调查、现场论证等方式确定烈士身份、考证革命遗址情况、启动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同年7月8日,省、市和安福、永新检察机关联合杭州军事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党史军史研究专家、群众代表等围绕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片区融合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加强部门间协作,加大对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存、史料的调查征集力度”“构建红、古、绿融合发展新格局”等共识。

听证会后,安福、永新两县政府投入300余万元用于革命遗址的修缮保护。安福县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对“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迹的普查调查,加强对革命文物修缮维护以及价值的挖掘和研究,将虎垅坪战斗遗址等八处革命遗址已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将钱山乡红色文化资源和革命遗址保护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打造“红色钱山”品牌;钱山乡人民政府以湘赣边三年游击战旧址为主线,围绕33处革命遗址打造红色研学基地,为当地带来超过500万元的经济效益。吉安市院将本案办理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促成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将“检察机关依法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纳入《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

【典型意义】

“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遗址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救亡图存的真实写照,承载着弥足珍贵的红色记忆。军地检察机关积极扛起英烈保护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充分协作,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破解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运用的难题,推动红色资源在保护中利用,红色精神在利用中传承,红色旅游在传承中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7.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非法采矿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行政监管 法律适用 整改评估

【要旨】

对于非法采矿行政处罚案件因法律适用不全面导致减少国家罚没收入,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整改,强化对国有财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萍乡市、县相关行政机关共查办28起超深越界类非法采矿案件,有的存在违法所得核算依据不准确、降低罚款幅度不当的情况,且所有案件均未依法责令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也未督促企业依法恢复和治理地质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萍乡市院”)对全市相关行政机关超深越界非法采矿案件开展专项监督,发现案件线索。2020年9月,萍乡市院分别对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萍乡市院调取了行政执法案卷、涉案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质量与土地复垦方案》、非法采矿期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价格认证档案等,查明相关行政机关在对28起超深越界非法采矿案件处理中,存在以下履职不当情形:一是未依法责令涉案企业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二是未核实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而直接采用价格认证或根据企业主自述价格核算违法所得;三是部分案件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进行罚款;四是未监督涉案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2020年11月至12月,萍乡市院先后分别向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三家单位依法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对是否应当责令涉案企业赔偿损失和依据何标准赔偿,以及以何依据核算违法所得有不同看法,提出:责令赔偿损失没有适用标准和案例支持,直接依据价格认证结论核算违法所得是普遍做法。对此,萍乡市院通过主动走访、召开专题会商会等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和涉案企业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并释法说理。萍乡市、芦溪县相关行政机关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出让价格对涉案企业作出了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对涉案企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了全面调查,重新核实了违法所得,依法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作出了新的罚没决定;立即督促企业依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了矿山修复。通过整改,共补缴赔偿损失、没收罚款共计2236.97万元,修复矿山1000余亩。

【诉讼过程】

因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并经督促,仍未全面履行职责。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协同萍乡市院2021年6月24日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一致认定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到位,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经省检察院批准同意,2021年9月,萍乡市院指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芦溪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期间,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积极整改,依法新增罚没金额共计2544.76万元,修复矿山600余亩。2022年5月,芦溪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通过现场调查、查阅案卷等方式,对诉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听证人员评估认为,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11起超深越界非法采矿案件已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8座涉案矿山已完成生态修复,另外3座关闭矿山因需要闭坑处理未完成生态修复。2022年6月,芦溪县院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诉请上栗县相关行政机关对尚未完成生态修复的3座矿山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得到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超深越界非法采矿行为既侵害国家矿产资源,还破坏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如行政监管不严不实,不利于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优势,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针对法律适用认识分歧问题,检察机关主动开展会商,加强释法说理,推动办案难题解决。灵活采用公开听证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提升监督水平。

8.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可移动文物保护 全方位保护 专家咨询 文物修复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私自挖掘并致可移动文物受损,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张行为人承担文物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5日,陈某在其承包山地劳动时发现1件青铜器,带回家后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是古代青铜编甬钟,一般成组出现,具有很高价值。次日上午,陈某携带锄头到其承包山地继续挖掘出8件青铜编甬钟,其中3件编甬钟13处青铜枚因挖掘受损。2021年5月,陈某非法倒卖编甬钟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文物为西周青铜编甬钟,距今约2700年,整体属于国家二级珍贵文物。2021年12月,陈某因倒卖文物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2年2月,九江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根据“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规定,联合开展大数据排查,通过关键词对刑事案件数据库进行搜索、比对,对涉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逐一研究,发现了本案线索。

2022年3月4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江市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物的实质是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属于环境的范畴。但案涉西周青铜编甬钟为可移动文物。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没有明确规定。为明确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资格,九江市院办案检察官与专家学者等进行多次协商研讨,《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案涉西周青铜编甬钟具有文化资源属性,反映了西周时期文化生活状况,承载着历史信息、人文精神与民族情感,作为出土文物应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全民族的精神财富,具有公共利益的典型特征。检察机关对可移动文物受损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因陈某私自挖掘的过程中致使文物受损,而文物资源价值、损害认定、修复评估都需要专业知识,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开展的文物鉴定仅仅对文物年代、文物级别作出鉴定,故九江市院再次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选取文物专家组成评估组,就文物受损形成时间、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确定3件青铜编甬钟有13处青铜枚受损,均为近期受外力新损,具有修复价值,文物修复费用约为人民币10万元。

2022年4月20日,九江市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围绕陈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听证。经听证评议,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陈某私自挖掘文物的行为与文物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22年4月21日,九江市院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9日,经报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九江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及专家评估费共10.4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8月30日,该案经审理后被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代理律师当庭代为致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40余人参与庭审观摩。

【典型意义】

西周青铜编甬钟作为可移动文物,是历史的物质遗存,具有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文化资源。检察机关充分借助文物专家力量,有效破解案件范围界定、起诉主体资格确定、损害认定、修复评估等难题,依法提起可移动文物民事公益诉讼。由于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在确定诉讼请求时,检察机关按照文物原真性保护、最小干预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原则,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财产状况、刑事处罚等因素,结合文物专家的意见,依法主张违法行为人承担文物修复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使得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9.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水污染 支持磋商 民营企业发展

【要旨】

针对涉案企业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注重加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通过移送案件线索、协助调查取证、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赔偿磋商等方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支持和监督作用,在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采取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依法维护涉案企业的经营发展。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和2019年2月,王某在无相关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冒用某生态农业公司和某肥业公司的名义,与外省某新材料公司签订合同,由王某为新材料公司处置生产中的工业废水。新材料公司为此支付王某处置费290余万元。王某在与新材料公司达成协议后,在明知徐某某也无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工业废水转交由其处置。此后,徐某某将从新材料公司运出的1400余吨废水运输至上饶经开区、德兴新岗山两处闲置厂房内,并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徐某某非法获利160余万元。经鉴定,案涉废水PH值、COD、氨氮、镍等污染因子严重超标,属有毒物质,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造成水体污染及生态破坏,对附近居民健康及其他生物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兴市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徐某某、王某、某新材料公司等涉嫌环境污染罪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21年4月,德兴市院将该案移送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上饶市院同步决定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取该案的刑事诉讼卷宗和《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进行同步审查。经审查认为,新材料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交由不具备处理资质的王某、徐某某处置,直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生态环境部专业研究所评估认为,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额为714万元,应急处置费16万元。

2021年6月28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与新材料公司召开赔偿磋商会。上饶市院派员出席支持磋商,并就本案事实的认定、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发表意见。经磋商,新材料公司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14万元、应急处置费16万元和鉴定评估费40万元。2021年7月5日,该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缴交到位。

经跟进调查,上饶市院认为赔偿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维护,于2021年7月21日决定终结案件。对该公司所涉刑事案件,德兴市院依规对其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环境污染案件中,主动运用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主动移送案件线索,督促和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帮助解决磋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通过依法采取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在切实保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促使涉案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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