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支持IPv6网络
新闻发布会 <返回首页
江西省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
新闻来源:省检察院   发布时间: 2016-11-09   作者: 新闻处 字号: | |

  11月8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有关工作和典型案例。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人参会。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江西日报、江西广播电台、新法制报、中国江西网、江西政法网等媒体记者应邀到会。      

 

图为新闻通气会现场

  

    会上,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处处长周文英通报了有关工作和典型案例。媒体记者就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解答。省检察院新闻处还征求了媒体记者对全省检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建议。

 

图为人民日报记者发言

 

图为法制日报记者发言

 

图为新法制报记者发言

 

图为江西广播电台记者发言

 

图为江西政法网记者发言

 

    此次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及典型案例:

  

   1、江西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增强群众安全感  

  

  2016年以来,中央有关单位联合开展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省检察院立足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参与,主动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省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设区市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进一步认清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作为重点工作抓好抓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审查逮捕,并及时向省检察院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联合挂牌督办的上饶余干“重金求子”诈骗案进行指导督办,负责专案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应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截至112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审查逮捕案件94339人,批准逮捕86280人,其中受理余干重金求子专案审查逮捕案件22109人,批准逮捕20101人。 

  

典型案例

  江西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余干“重金求子案件办理 

  201510月,国务院在全国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列为全国七个重点整治地区之一。今年925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的余干县“重金求子”电信网络诈骗案收网行动中,上饶市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分子140余人。截至112日,上饶市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共受理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犯罪案件22109人,经审查已批准批捕20101人。 

  余干县“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犯罪基本形式为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发布本人是富婆、欲重金求健康男子助孕生子的虚假信息,以先支付诚意金、保险费、公证费、同居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 

  江西省检察院和上饶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把好证据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审查逮捕。 

  江西省检察院指定部门、人员负责专案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应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及时了解和掌握办案进展情况。 

  由于多数“重金求子”电信诈骗案的犯罪地、被害人所在地等均在外地,上饶市检察院为了有利打击犯罪、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多次与公安、法院就管辖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尤为重要。对此,上饶市检察院要求公安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各类电子数据证据及时固定提取,并且要求电子数据证据能与其他物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以及缴获的作案工具等多类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根据高检院和省检察院要求,督促全市各基层检察院侦监部门提前介入该案,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多提问题,严把证据关,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加快办理审查逮捕。 

  通过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有效行动,有力地打击了余干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犯罪嚣张气焰,对其他妄图使用电信、网络等诈骗工具进行犯罪以逃避侦查、逃避打击的诈骗分子,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2、江西检察机关预防纠正超期羁押 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近年来,江西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通过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开展“4.16”双维护活动、加强谈话教育等方式,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首先是通过严把“三关”,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即:严把在押人员出入所关、严把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关、严把干警执法监督关。通过检察监督,有效防止错放错押、超期羁押和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在有效预防超期羁押方面,江西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综合运用“三心法”,即:诚心协作、真心解答、铁心监督。通过“三心法”,加强与监管场所的沟通协作和与在押人员的交流谈心,有效预防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开展的“4.16双维护”活动也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问卷调查、约见谈心、法律咨询、上法制课等多种方式,一方面现场解答在押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及时发现监管活动中存在的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督促监管场所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到位。 

  在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依法维权方面多措并举。将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羁押期限、驻所检察室职责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制作成传单,对每名新入所的在押人员进行告知,帮助在押人员树立法律维权意识。在监室、接待大厅、家属会见室等醒目位置设立检察官信箱,在大厅设立检务公开栏并公布驻所检察人员联系电话,方便在押人员及其亲属提出控告申诉,有效拓宽在押人员维权渠道。 

  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始终坚持“三必谈”制度,即:有诉求、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三类人必谈。通过“三必谈”,一方面协助看守所做好在押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进一步稳定在押人员思想情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对在押人员提出的合法诉求,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赣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监督纠正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近日,赣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履行检察职责时发现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并监督办案机关予以纠正,依法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今年5月上旬,赣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梁某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梁某的同案人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法院已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章贡区法院向市看守所送达了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驻所检察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均载明梁某负案在逃时被贵州公安机关抓获,并于6天后送至赣州市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在梁某被收押于赣州市看守所的当天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章贡区法院在计算梁某刑期时,系以刑事拘留日期而非抓获日期作为刑期起算日期。经询问梁某,梁某称被抓获后在贵州当地看守所关押6天。 

  赣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及时与赣州市中级法院以及章贡区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取得联系,并提出了纠正意见,得到了采纳。 

  日前,章贡区法院经调取寄押证明材料,确认梁某先前被羁押6天属实,裁定更正了刑期起算日期。梁某在交付执行前,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了谈话申请,对检察机关表示了感谢。 

  

典型案例

  宜春市检察院先后依法纠正两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宜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积极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的同时,注重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近期,先后依法纠正两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保护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今年6月中旬,宜春市检察院驻宜春市看守所检察室人员(以下简称驻所检察人员)在巡视监号时,在押人员陈某反映:其一、二审判决书和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均存在刑期计算错误。即:2011422日第一次判处缓刑时关押的7个月零13天没有折抵刑期。二审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下达后,陈某发现仍然存在未折抵第一次判决前羁押的期限问题。眼看看守所过几天就要将其投送监狱服刑,陈耀邦非常着急,思想压力大。 

  驻所检察人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一方面耐心做好陈某的思想稳定工作,帮助其打消顾虑,稳定情绪。另一方面立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详细查阅陈某案卷、找办案人员座谈、了解和查阅看守所关押陈某相关材料等方法,查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实存在未将陈某2010914日刑拘至2011425日取保候审这段时间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导致少折抵刑期7个月零13天的刑期计算错误的事实。 

  驻所检察人员迅速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市中级法院及时采纳纠正,把原错误刑期计算时间从2014610日起至202069日止,纠正为2014610日起至20191023日止。 

  8月初,宜春市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巡视检察监号时,在押人员邹某反映他的判决书和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均存在刑期计算错误。经查,邹某系网上追逃人员。20151014日在江苏省常州市一家饭店被常州市新北区河海派出所抓获,并于当天临时关押在常州市看守所内。20151030日因涉嫌抢劫与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从常州市看守所带回至宜春市看守所),同年1120日被依法逮捕,2016712日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判决邹祖豪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51030日起至2018228日止。 

  因法院判决书及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未将邹某在常州市看守所临时关押的期限折抵刑期,导致少折抵刑期17天。驻所检察人员查证属实后,立即与袁州区法院取得联系,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袁州区人民法院及时予以采纳,重新制作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改正了对邹某的刑期计算错误。 

  

  3、江西检察机关发挥民行监督职能 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 

  

  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生态检察工作中,通过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积极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挽回国家损失。 

  今年1-9月份,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受理涉及生态环境类案件284件。其中提出抗诉1件,再审改判1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类检察建议后,被采纳191件;直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件,支持、督促有关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件。 

  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宣传走访,加强线索摸排,多渠道拓展案源。 

  首先是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关注各类情况反映和新闻报道,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鹰潭市检察院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2015年“环保信江行”活动情况的报告》中,发现医疗机构的违规排放医疗废水的案件线索;宜黄县检察院在向县人大专题报告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从一人大代表处获悉某水库存在总磷和类大肠杆菌群超标的线索;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从报纸中发现一起无证采矿的案件线索,及时向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莲花县检察院从官方微信平台—“莲花检察”,发现在莲花县升坊镇龙山口莲江水域附近一家塑料颗粒加工厂违法排污的线索。 

  其次是注重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发现案件线索。一是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省检察院与省法制办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等内容。各级院以此为依据,密切与当地法制办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会签规范性文件50件。二是开展调研督导活动。省检察院民行处与省法制办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督导活动,就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和水利等领域行政执法生态保护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行政机关未切实履行行政职责导致生态资源保护不力的情况,及时监督。截至目前,各地联合走访行政机关366家,召开联席会议129次,发现案件线索151件,办理89件。 

  此外,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以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为切入点,有重点地收集相关案件线索。省检察院民行处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以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重点,监督法院正确执行,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将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行政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决定等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生态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2件。 

  在加强探索创新、努力提升工作实效方面,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注重加强跟进监督。对涉于生态环境的案件办理情况,及时跟踪,实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监督到位,取得实效。宜丰县检察院对辖区内涉林案件“补植复绿”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已补植阔叶林340余亩,占被毁阔叶林面积一半以上。瑞金市检察院向瑞金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的朱某于6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补植树木900株。加强内部联动。各地民行部门通过加强与侦监、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了监督合力,发挥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整体效能。省检察院民行处与预防处于6月联合开展了对环保行政执行情况的调研督导活动,走访了南昌进贤县、南昌经济开发区等地区,加强了与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探索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鹰潭市检察院民行处与公诉处会签了《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办理生态检察专项监督案件的实施意见》,完善了生态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协作办理机制。加大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各地民行部门在办理案件时,注重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生态建设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推行补植复绿,拓宽生态原貌恢复救济渠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要求赔偿植被恢复费或对被破坏的林木进行补种补植。 

  

典型案例

  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对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1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徐某在明知采矿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在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安山徐家红石山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矿石共计16457.23立方米,经司法鉴定开采前的砂岩矿石价值为150007.65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矿产生态资源,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于2016年4月29日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日以鹰月检民(行)[2016]02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月湖区法院审理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月湖区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徐某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一、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千元。二、徐某应缴付国家损失赔偿款150007.65元。现徐某已自动缴付70000元。 

  

典型案例

  赣州市上犹县检察院督促上犹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职案 

   2016年3月,上犹县检察院与县政府法制办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犹县紫阳乡店背村境内的多家石材加工企业存在噪音、空气、石粉等环境污染问题,其中永昌石材厂对加工石板材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石粉末做好防漏、防渗、防散措施,并将其堆放河边,使石粉渗滤液流入河中致河水呈白色,水质恶化,严重影响沿岸群众生产生活。 

  针对紫阳乡店背村石材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上犹县环境保护局曾于2014326日作出上环字【20147号《上犹县紫阳乡石板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决定采取石材厂整体搬迁建立石材产业小区,选址集中堆放废弃石粉等环保措施。但该方案的实施进展缓慢,未得到有效落实。201634日,上犹县环境保护局向永昌石材厂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厂一直未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到位。 

  紫阳乡店背村系上犹县石材开采和加工比较集中的地方,有大小石材加工厂17家,上犹县检察院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查,了解到永昌石材厂只对部分倾倒的石粉简单用薄层黄泥覆盖,石粉堆放仍然超过河堤的高度,且河堤存在被雨水冲刷的大缺口,违法堆放的废弃石粉污染河水,河水水质未得到彻底改善。所有加工企业在加工生产石材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噪音、空气、石粉等环境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上犹县检察院经调查认为,石材加工系极易产生粉尘、扬尘的作业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永昌石材厂未做好石粉渗滤液防渗防漏防散三防措施,导致河水污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结合紫阳乡店背村石材行业的整体环境污染问题,上犹县检察院向上犹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永昌石材厂整改未到位的违法行为跟踪监督,限期整改到位,继续对其他石材厂在开采和加工生产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摸排并及时依法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上犹县环境保护局立即责令永昌石材厂加高河堤、对未覆盖黄土的石粉进行覆盖,并于2016418日回复采纳上犹县院检察建议,环境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420日,上犹县环保局对店背村尚未停产的14家石板材加工企业发出《责令停产通知书》,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搬入新的石材产业小区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行生产,并于429日函告县供电公司对石板材企业停止供电。本次监督加大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切实改善了群众生活环境,有效治理了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4、江西检察机关引入律师等第三方参与信访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6年以来,江西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引入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充分发挥律师等在法律相关领域的专业特长及其独特优势,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化解。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参与信访化解已陆续铺开,共引入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65件,其中省检察院6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省委书记鹿心社、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亦森视察省检察院时,均与接访律师进行了亲切交谈,并对省检察院这项工作的开展给予了充分肯定。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创新举措。2015年9月,省检察院出台《江西省检察机关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立足检情,先行试点,稳妥有序推进实施。一年来,南昌、新余、赣州、抚州4个试点单位按照省院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稳妥慎重,严格把握程序,不断总结提炼,优化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今年6月,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律师参与工作的原则、运行模式、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省检察院还专门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实施办法》,明确工作原则,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坚持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公益服务原则。探索运行模式。针对不同情况、具体信访案件,探索采取坐班值守、代理申诉、专案专人服务、专家评查和公开听证等不同的工作模式。拓宽工作内容。律师可以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和化解、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申诉、参与公开评议、帮助申请救助、参与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参与刑事和解。理顺工作流程。一般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先行接待,有必要或信访人要求的,由值班律师或联系律师接待,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委托律师库中的律师或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建立保障机制。积极落实律师办公场所、会见阅卷、意见落实、人身安全等执业条件保障,建立了联系人制度,确保律师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工作纪律。要求律师不得在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室内受理信访人有偿法律服务,不得炒作敏感、复杂信访案件,应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等。 

  省检察院多次就律师的选取、律师库的建立问题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沟通协调,建议在律师的选取上,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还要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并提出希望律师专业特长尽量贴近于检察机关业务范围。江西省检察机关始终尊重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中的独立第三方身份,特别注重对信访人说明值班律师的独立第三方身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另外,检察机关与律师在工作中还发挥相互监督的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注意防止出现律师泄漏参与信访工作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炒作信访案件等情形,发现律师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情形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另一方面,律师在工作中,依法据理对检察机关工作中的瑕疵、错误,可以按程序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检察机关规范司法。 

  各地在实践中按照省检察院有利于化解、有利于代理、有利于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提高了工作实效。 

  在工作模式上,赣州市检察院实行律师定期接待和预约接待相结合的方式接待信访人,除每周二上午有1名律师在信访接待室值班,定期接待信访人外,信访人还可向市检察院提出预约接待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安排在第二个工作日向信访人提供律师接待服务。赣州市检察机关还按照诉访分离原则,为不同性质的案件提供区别化的律师服务。对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正在复查等程序中的类事项,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律师以公开听证等形式参与有关案件的公开审查,对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行使完毕、拒绝行使或者丧失,仍然坚持信访的访类事项,邀请律师参与评议、公开答复等。在第三方的人选上,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选聘的12位第三方介入人员涵盖面广,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知名律师、高校法学教授、还包括金牌调解员、省内著名的心理咨询师,还有基层一线干部等,都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在应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中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按照第三方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职业特性进行了分组,由资深律师和法学专家等人组成释法组,负责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和释法说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等组成监督组,负责对办案机关进行监督;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在本辖区内有一定声望、擅长化解矛盾的社区工作者等组成疏导组,负责对信访人进行情感和心理疏导,有效提高了矛盾化解工作的针对性。 

  

  

  

  

  

  

  

  

  

  

  

  

  

  

  

  

  

  

  

  

  

 

  
版权所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222号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