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和使命,努力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深入发展。现将主要办案数据公布如下:
刑事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6447人,同比上升38.9%。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2108人,同比上升176.6%;不捕率24.6%,同比增加10.5个百分点。对各类犯罪,共决定起诉11105人,同比上升23.9%。决定不起诉1846人,同比上升83.7%,不起诉率14.3%,同比增加4.2个百分点。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1230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88.2%。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7503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7460人,占提出总数的99.4%;同比增加44.2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7297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7.3%,同比增加3.2个百分点。
(三)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
★立案监督。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合计139件,同比上升26.4%;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68件,占监督数的48.9%,同比减少20.2个百分点。
★纠正漏捕、漏诉。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中,纠正公安机关遗漏提请逮捕67人,纠正公安机关遗漏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83人,同比分别上升39.6%、20.3%。
★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60件,同比上升66.7%;已纠正113件,占提出数的70.6%,同比减少17.9个百分点。
★刑事抗诉。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49件,同比上升48.5%。法院同期审结16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7件,占审结总数的43.8%,同比减少31.3个百分点。
★ 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针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5件次,同比上升150%;同期审判机关已纠正4件,占提出数的80%,同比增加30个百分点。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纠正1274人,同比下降21.7%;同期已纠正1344人(含积存)。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51件,同比上升628.6%;同期已纠正37件,占提出数的72.6%,同比减少27.5个百分点。对监外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340件,同比上升623.4%;同期已纠正281件,占提出数的82.7%,同比减少8.8个百分点。
(五)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人,同比下降50%。同期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1人,同比持平。
民事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91件,同比下降27.4%,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22件,同比下降4.4%。法院同期审结14件,共改判、调解、发回重审、和解撤诉13件,占审结数的92.9%,同比增加12.9个百分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2件,同比上升214.3%;法院同期采纳10件。
(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9件,同比上升136%。法院同期采纳32件,占提出数的54.2%,同比减少49.8个百分点。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78件,同比上升36.8%。法院同期采纳42件,占提出数的53.9%,同比减少4个百分点。
行政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1件,同比上升16.4%。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8件,同比上升14.3%。法院同期采纳5件,占提出数的62.5%,同比增加19.6个百分点。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0件,同比上升66.7%。法院同期采纳3件,占提出数的15%,同比减少85个百分点。
公益诉讼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立案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15件,同比上升150%。其中民事类立案158件,占立案总数的10.4%,同比减少2.1个百分点;行政类立案1357件,占立案总数的89.6%,同比增加2.1个百分点。
(二)诉前程序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诉前程序1188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发出民事公告132件,占诉前程序总数的11.1%,同比减少4.8个百分点;提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1056件,占88.9%,同比增加4.8个百分点。
从诉前程序案件所涉领域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657件,占比最高,为55.3%;其次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10件,占17.7%;国有财产保护领域35件,占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4件,占0.3%;“等”外领域282件,占23.7%.
(三)提起诉讼和判决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65件,同比上升66.7%;占同期立案数的4.3%,同比减少2.1个百分点,全部为民事诉讼。同期,法院审结53件,其中判决支持42件,占裁判案件的79.2%,调解11件,占比20.8%。
(四)办案效果。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共挽回、督促修复、清理林地、耕地、湿地、草原、水域428亩;督促处理生活垃圾、固体废物10万吨;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32万余元。
未成年人检察主要办案数据
(一)审查逮捕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11人,同比上升37.9%;不捕271人,不捕率56.2%,同比增加21.3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31.6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303人,同比上升60.3%。
(二)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251人,同比上升24.3%;不起诉70人,不起诉率21.8%,同比增加4.6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7.5个百分点。审结时附条件不起诉179人,同比上升411.4%,占审结数的35.8%,同比增加23.3个百分点。同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7人,同比上升53.9%。
(三)有关特殊制度开展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935次,同比上升220.2%。开展法治巡讲31次,同比上升106.7%,受众人数1.8万余人;开展法治讲座66次(去年同期为4次),受众人数1.6万余人。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66人,同比下降43.6%;决定起诉212人,同比下降71.4%。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逮捕4人、起诉17人。
(二)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嫌疑人24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16人;逮捕人数占审结的88.9%。受理审查起诉7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45人;起诉人数占审结的83.3%。
(三)服务三大攻坚战工作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对危害金融安全类犯罪嫌疑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91人、起诉310人,同比分别上升135.8%、110.9%。对涉嫌“套路贷”“校园贷”“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贷”犯罪逮捕7人、起诉8人。
对涉及扶贫资金和其他影响扶贫工作犯罪逮捕1人,起诉5人。对36名扶贫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51.4万余元。
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嫌疑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34人、起诉496人,同比分别上升3.9%、22.8%。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657件,同比上升143.3%。
(四)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工作情况。2021年1至3月,全省检察机关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批准和决定逮捕81人,同比上升47.3%,起诉126人,同比下降26.7%。对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5件,同比上升66.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同比上升400%;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件,同比下降66.7%;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件,同比下降50%。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1件,去年同期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