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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申请监督须知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9-29   作者: 字号: | |
  

  

     一、申请主体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监督所需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三、申请监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申请时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前款第(一)、(二)项监督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出。

     上述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五、不予受理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本须知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六、管辖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七、受理部门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

     、审查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九、审查期限

     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十、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抗诉;

    (四)检察建议;

    (五)不支持监督申请;

    (六)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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