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人王某、赖某、罗某等七人污染环境罪案件在于都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于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简要案情: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罗某系甲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系乙环保公司股东,被告人袁某、张某、彭某经被告人赖某介绍分别与被告人罗某、王某、梁某相识。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罗某、王某将公司承接处置的1960余吨固体废物倾倒于被告人袁某提供的于都县贡江镇某村场地内;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梁某将福建某再生资源公司生产经营产出的危险废物“废树脂粉”8030.18吨倾倒于被告人袁某提供的于都县贡江镇某村场地内;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罗某联系司机将其公司承接处置的1090余吨固体废物倾倒于被告人彭某租赁的于都县罗江乡某村某养鸡场内及山场空坪上,并进行填埋。被告人罗某、王某、赖某、袁某、梁某、张某、彭某等七人从中获利。
经鉴定,于都县贡江镇某村倾倒的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处置及修复环境费用共计为5349164.7元。于都县罗江乡某村养鸡场、山场空坪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置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为828255.92元。
检察机关认为,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赖某、袁某、梁某、张某、彭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大量危险废物或一般固体废物运输倾倒在土地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法庭围绕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就本案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其变化直接影响文明兴衰演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主要内容。”全新历史方位,全新历史重任,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答题。这是一道凝重的考题,也是一次深远的破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