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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县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提升社会满意度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7-03   作者: 字号: | |

 

近日,余江县检察院院采取三项举措,成功办理该院首例国家赔偿案件,较好的提升了当地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一、严格审查赔偿请求,做到应赔则赔。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查,赔偿请求人吴某某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共计254天,属公安机关解除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后未作出终结性处理决定案件,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国家赔偿的申请条件。该院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吴某某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72323.96元。

二、全面调查争议焦点,做到以事实说话。针对赔偿请求人吴某某以羁押期间精神受到损害和羁押、取保候审措施影响其外出打工为由,要求赔偿误工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损失费的请求,案件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及时向原案件承办人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详细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特别是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期间生命健康权是否存在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积极与赔偿请求人吴某某沟通,了解其现在的精神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经全面调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赔偿请求人吴某某精神状态良好,不存在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

三、创新适用公开答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征得请求人同意,将公开审查工作与国家赔偿工作有机衔接,以公开答复的形式回应吴某某诉求。公开答复前,就原案实体与程序是否存在质量风险、国家赔偿案件是否会引起涉检上访风险等问题进行充分评估,并做好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邀请当地驻村干部、村委会干部担任见证员。在检察官详细地说明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理由与依据后,吴某某表示清楚并认可案件的处理结果,并对检察机关保障其合法权益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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