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全面深入开展,不断增强公共利益保护合力,近日,赣州市南康区监察委员会与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从制度和机制上为促进该区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 确立协作配合机制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应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区委的坚强领导和区人大的依法监督以及区政府的支持配合下,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按照横向协作、全面整合、总体统筹的工作思路,建立和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预防和纠正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区监察委员会在监督、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需要开展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区人民检察院,以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时,应同时抄送区监察委员会。
三 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区监察委员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因失、泄密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