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儿子创业,父亲毁林开荒,护林员报案却石沉大海。侦监与公诉接力,案件峰回路转,毁林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儿子的创业梦想
“我要报警,‘亭下’山上的树被人砍了。”2015年9月8日,一个举报电话打破了往日宁静,举报电话来自江西省金溪县黄通乡林业站,而接到举报的是该县森林公安局。
2015年8月,家住黄通乡高桥村的黄翔想在家创业,大山里气候湿润、闲置山地较多、附近又有茶叶加工企业,他左思右想后,觉得种植茶叶有利可图,于是将这一创业梦想告诉了父亲李嵩山。李嵩山决定帮儿子租赁山地,便与村民周某等9人签订承包合同,共计承包110余亩,并聘用李某等七人开垦。
护林员报案
就在李嵩山砍伐快结束时,一个举报电话让这位为儿创业的父亲“摊上事了”。
“采伐证”在哪?
在黄通乡林业工作人员的询问下,李嵩山以砍伐数量较少不用办证为自己辩解。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林业工作人员迅速向森林公安局三江口派出所报案。
迟到一年的立案
派出所民警于9月8日、11日分别询问报案人及砍树人,此后案件一直在“睡大觉”。直到2016年9月,金溪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对辖区派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了该线索。
“涉嫌犯罪为何迟迟不立案?”
原来,李嵩山患有膀胱癌及肝硬化,三江口派出所在一年前调查该案时,李嵩山多次前往外地就医不在家,因此派出所未进行立案。
“不能因为嫌疑人未到案而不进行立案”。2016年9月5日,金溪县检察院向该县森林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9月8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9月9日,李嵩山投案自首。
鉴定意见样圆有问题
采伐蓄积是决定能否成案的关键性指标,而对蓄积量的鉴定则是本案的关键性材料。为此,办案部门聘请该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工程师对采伐山场、蓄积量、出材量等指标进行鉴定。鉴定被采伐面积是46亩,杉木及阔叶林蓄积量38.111立方米。
“鉴定意见的样圆有问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金溪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产生了质疑。
一般来说 总蓄积量=平均样圆蓄积×亩数×0.66,而样圆是鉴定人员对采伐山场采取抽样鉴定后得出的平均数据,例如40亩山地,需取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的4个样圆,并根据此样圆内株数确定蓄积量后除以4,再根据样圆蓄积量乘以面积得出总蓄积量。
由于非人工种植山地有阴阳面之分,植被生长情况也各不同,一般而言,鉴定人员需采集稀疏程度不同的山地取样圆平均数,而在办案中,负责审查起诉的办案人员发现,首次鉴定样圆株数均为4—5棵,与现场拍摄照片存在较大差距。
第二份鉴定
为此,金溪县检察院要求办案部门补充侦查,重新聘请鉴定人员。由邻县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李嵩山雇人非法采伐面积为91.8亩,蓄积量249.376立方米,大大超出第一次46亩38.8立方米的鉴定意见。
对前后这么大的数据出入,检察办案人员告诉记者,第一份鉴定,鉴定人员是在被告人亲属的带领“走山”;而第二份鉴定,鉴定人员是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走山”。
“样圆是我们决定采纳第二种意见的关键因素。”在检察院办案人员看来,第二次鉴定更加科学合理。阴面可能100平方米一棵树也没有,而阳面100平方米可能有十几棵树,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最接近事实。
2017年3月1日,金溪县法院对李嵩山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非法采伐面积91.8亩,总蓄积量249.376立方米,被告人李嵩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嵩山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